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活动再思考

  发布时间:2010-11-09 08:51:27


    犯罪预防,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一种客观工作过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指对那些未达到成人年龄的人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的预防犯罪措施的一系列工作过程。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犯罪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同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它具有某些共同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特点及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律。因此,笔者就审判机关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中定位及其方略等司法体系做进一步探讨。

    一、审判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定位

    近年来,审判机关积极与公、检、司等机关及学校、共青团等社会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新的发展趋势,审判机关如何发挥积极作用,以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对审判机关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中重新进行司法定位。那么审判机关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处于怎样的地位呢?

    第一,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由于未成年人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诱发促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系统,它不仅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具体行为人所处的原因环境等问题,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有主观生理和心理因素。因此,预防犯罪的措施不应该是单一的,或者是某几项措施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综合性体系。这就需要建立起统一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的预防体系,形成严密的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作为审判机关,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开展预防犯罪过程中,审判机关必须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绝非是审判机关自身单一的孤立的司法活动。

    第二,针对具体预防内容。要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就要对犯罪的成因、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有一个完整而清楚地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属特殊主体犯罪,无论在犯罪主体背景和行为能力上,在犯罪的种类和领域上,在犯罪动机和手段上等许多方面都与一般主体犯罪不尽相同。因此,要有效地预防犯罪,就要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的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地分析判断,针对未成年犯罪形成的原因,依法采取司法惩治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以破坏和消除未成年犯罪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使其无法实施或完成犯罪活动,审判机关就针对这样具体预防内容而开展预防活动。

    第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判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法律适用机关,其职权范围在法律上有明显规定。在预防工作中,无论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咨询,还是进行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审判机关都必须恪守审判权,充分利用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过程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演变、堕落轨迹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对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地把握的优势。否则,预防工作就不会得到方方面面的拥护和支持,更不会有生机和活力。

    第四,坚持预防的长期性。审判机关是开展长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活动的主体,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上升,而且变得愈加复杂化和严重化,这是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所形成的体制漏洞和断层,法律政策和各种管理措施不完善以及新的价值观、道德观对传统观念的冲击等诸多因素所带来的结果。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期性决定了预防的长期性,也决定了审判机关作为这一司法活动主体的长期性。

    二、审判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方略

    1、坚持“预防三化”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建设为重点,实现预防工作的社会化;以推进健全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实现预防的规范化;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为重点,实现预防的法制化。审判机关应围绕“预防三化”(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统筹兼顾,克服困难,努力把预防工作作实、作细,探索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

    2、加强社会化的预防网络建设。网络预防是指在学校、家庭、社区开展预防活动,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预防形式。预防大网络覆盖社会各个方面,连结预防工作各个环节,是审判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联手搞好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有效载体。在预防网络建设上坚持以检察机关为骨干,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依托,注重预防工作相关环节的联结和互相作用的功效,突出防范作用,力求架起专群结合、良性互动、能够覆盖本地区重点部门,上下相连、左右贯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网络。主要做法有: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通过学校、社区、共青团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预防未成年犯罪对策,落实预防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促进不同部门共同支持犯罪预防工作,加强配合和协作,保证犯罪预防工作的稳步、持久开展。

    二是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它是审判机关选择犯罪多发单位重点开展预防活动的一种形式。一般由法院提出,经过协商确立预防的形式和联络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预防单位提供预防咨询意见,指导预防单位开展预防活动。

    三是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会。可由审判机关为骨干,各司法机关及社会部门参加而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会”。该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检察院,通过开展学术交流、法律咨询、制定预防方案等形式,有力地促进会员单位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3、加强预防网络运行机制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战略任务,靠协调、动员、指令去推动弹性大、力度小、效果差。要保证预防工作有序、超前进行和深入开展,必须建立起规范、稳固、长效的工作机制。这是关系到预防大网络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

    一是建立层级管理责任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原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成员单位推行预防犯罪领导责任制,明确一把手在预防犯罪工作中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使预防犯罪工作目标细化、奖惩主体具体化,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考评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点线面联动机制。注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大网络中的策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主要以易发多发单位为点、区域为线,从点上抓起,形成良性互动态势,做到办一案、警示一片。

    三是建立早期预警监督机制。审判机关通过与网络成员单位共同制定预防机制,形成超前发现和预防犯罪的监督预警体系,从而把预防关口前移,做到抓早、抓小。

    四是建立整体推进协作机制。审判机关与网络成员单位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协查制度、发案报告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等办法,建立起多边、双边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协作准则,并密切保持与各个网点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研究和处置预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大网络的应有效能。

    五是区域管理考评机制。法院均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审判工作的目标管理之中,并按照结果与过程、内容与形式、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的原则,根据检察院所处地域和经济布局特点,确定重点区域的预防和跟踪服务预防等等,并制定预防工作年度考评标准和办法,强化预防工作的督办落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