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还是从诉讼法理、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构建量刑制度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从程序上保障量刑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就此谈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可行性探讨。
一、量刑建议制度符合国际惯例
两大法系国家都推行量刑建议,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是以被告人认罪或经陪审团认定有罪为分界线截然分开的,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在量刑建议的问题。关于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问题。关于量刑建议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拥有量刑建议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由于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未作明确划分,故其量刑建议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主要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及这一建议对法官的效力等一系列规定习惯做法体现出来的。当然,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还应当充分注意我国与英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在法律理论、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差异,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构建。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法律虽没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明确文字表述,但是现行法律中蕴含着量刑建议权的内容,它赋予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一是从我国宪法来看,《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国家根本大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表明人民检察院对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公民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这一权力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确,它应该既包括对庭审活动的程序性监督,如法庭人员组成、庭审调查活动、庭审方式等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也应包括对审判机关就案件适用具体刑罚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实体性监督,如是否有罪判无罪、此罪判彼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因此,检察机关适用量刑建议制度,与抗诉制度一样,也是对人民法院适用刑罚的一种有效的审判监督方式,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二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职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国家惩罚犯罪的过程 也就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过程 。公诉权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完整的公诉权由两个部分组成:定罪的请求和量刑的请求。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的一种权力,本质上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完整的公诉权必然包含量刑的建议权。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理应享有量刑建议权。只有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请求权,对于量刑问题完全付诸人民法院,实际上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三是从现行法律的规定中也可以找到量刑建议的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0条明确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辨论”,这些规定均为人民检察院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诉法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实际上案件情况包括事实、证据,也包括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内容,实践中公诉机关不仅向法庭提供和认定了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事实,同时也提供了关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和事实,在法庭审理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理应包括涉及量刑的证据与事实,所以说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
三、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引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机制,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多数情况下还仅仅限于罪名方面,由于刑事诉讼尚未引入规范的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案件的量刑只是限于向法庭说明案件中所具备的具体量刑情节以及可以适用的刑法条款,不涉及该条款的实质性内容,至于法院是否采纳,以及采纳后的具体处理结果是否合理、正当,则很少能够引起公诉人的关注。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又较大,导致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加之刑事诉讼法规定动作的量刑裁判程序比较封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容易被滥用。为此,构建规范的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量刑公开。公开审判是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普遍采取的做法,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把它作为一项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公诉人向法庭提出来量刑建议,乃至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形成更加明确而公正的裁判意见。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实际上是对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和预防。而且,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合理掌控量刑建议权,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从犯、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等从宽情节,又要重视累犯、主犯、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社会影响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从严情节,真正做到严而有度,宽而有节,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
四、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保护诉讼权益,提高诉讼效益
司法实践中,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诉讼参与各方对法院的量刑问题有很大争议:量刑几乎不受控辩双方的约束。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必须引入诉讼机制,只有让诉讼参与各方来加强约束,量刑建议制度才有利于保护诉讼权益,提高诉讼效益,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能应当得到加强。量刑建议制度是对刑事审判监督方式的完善,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公诉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具体。量刑建议直接作用于庭审,这就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判决书更为准确适当,从而达到一种事前预防、同步监督的效果。当然,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公诉质量和检察官素质的提高。要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必然使办案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促使检察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检察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因此,量刑建议制度并不是简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而是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责任。
二是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非常有意义。长期以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方仅仅起诉事实和证据,辩方不知道控方在量刑上有什么建议,对辩方行使防御权是不利的。同时,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法官如何裁量刑罚,在作出判决前是保密的。现行的很多判决,把“从轻”、“从重”视为一种形式,一笔带过,使当事人不知其所以然,导致刑事上诉案件有增无减。事实上,只有当最了解案情的控辩双方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的意见或预期没有实质性差距的时候,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才是现实的。
三是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建议进行辩护,可以让庭审活动更加丰富,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法院相应在量刑方面加强团结分析说理论证,将量刑问题透明化,让被告人、公诉人就量刑问题进行抗辩,从而知道对被告人的刑罚是如何作出的,是依据哪些法律、事实因素作出的,让双方都清楚量刑的过程和结果。这就可以使量刑过程增加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避免司法腐败,有效地减少上诉、申诉乃至抗诉,从而加快案件的流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保证了辩护方辩护的充分行使。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扩展了辩争的范围即庭审过程中就量刑问题也展开辩论。与公诉人只提出定罪建议相比,辩护方更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辩护方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