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赢了官司,为什么拿不到钱?”法院执行干警经常听到类似的话。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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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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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怎么办?
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收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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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1.在起诉前、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文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