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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房屋产权引风波 法官判决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4-10-30 10:15:04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房屋产权问题就像一个复杂的迷宫,稍不留意就可能陷入纠纷的困境。这些纠纷不仅让当事人身心俱疲,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2014年,原告李某与宁安市房屋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李某获得了一套位于宁安市某小区的房屋。随后,李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然而,2018年,该小区开发商却将这套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给了张某,并且与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直到2023年,李某在为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时,才发现房屋被预告登记给了张某这一情况。

    在此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在这个案例里,李某与宁安市房屋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产权调换后房屋位置明确具体。而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经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虽该房屋已经预告登记在张某名下,但预告登记不等同于物权登记,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物权,而是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李某通过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了房屋的相关权益,这种因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特种债权具有优先权,也就是李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最终,法官判决开发公司、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原告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在房屋交易或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等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购房者、被拆迁户还是其他相关方,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开发商等相关主体而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侵犯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通过这个案例,对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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