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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跳广场舞时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0-30 10:03:51



    广场舞作为根植于百姓的民间文化不仅动作丰富,而且具有较强的健身性,是新时代的一道靓丽风景,许多中老年人在清晨或傍晚都选择这种方式进行健身锻炼,广场舞已成为当之无愧的“国民健身运动”。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跳广场舞引发的民事纠纷。

张某与李某均爱好跳广场舞,经常在公园跳广场舞,锻炼身体。2024年8月的某日傍晚,张某与李某照常在公园跳广场舞,结果张某在跳广场舞的过程中做转圈动作时摔倒。张某被亲属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出院后,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主张自己被李某绊倒受伤,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一万元。李某则辩称,受伤是张某独立转圈时摔倒所致,张某主张损失与李某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广场舞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且其在明知曲目节奏比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张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宁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张某、李某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民法典新创设的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自甘风险”的设立,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参加自发组织的一些文体活动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变化。参加相关的活动,尽量的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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