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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房屋空置拒交物业费?看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4-10-30 10:02:59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也有所增加,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日前,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

    2021年年初,某物业公司开始入驻张某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但张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缴物业费,张某拒不支付。为此,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度的物业费。

    承办法官经调查得知,该物业公司确实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居住,2020年起就已经不在该小区居住,也未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认为不应该缴纳物业费。承办法官向张某耐心释法,并告知张某小区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即使房屋空置也应缴纳相应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向物业公司缴纳了欠缴至今的全部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宁安市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做好矛盾化解,持续推进物业纠纷治理,为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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