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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行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稳定和谐

  发布时间:2010-11-08 14:20:33


    当前,人民法院要强力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中,强化执行和解,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执行工作思路,改变执行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转变执行观念,多和解,少强制。

    近几年来,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安排,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清理执行积案” 活动和“执行会战”使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是,“执行难”仍然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难题。如何解决执行难,笔者认为,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大气候,一定要转变执行观念,更新执法理念,调整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要采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与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化执行和解相结合的新思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落实好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调动执行当事人的积极性,促使执行当事人互相谅解,自行和解。作为一名执行法官,要切实贯彻和把握好执行和解原则,本着能和解则和解、多和解少强制执行的原则,在穷尽所有执行和解方法情况下,再进行依法强制执行,要多做思想工作,促使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要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发挥执行的整体功能。

    二、增强执行和解能力,提高执行和解率。

    执行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自由协商解决执行问题,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继续进行经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力于避免当事人的上访,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执行和解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执行和解工作更加重要。追求执行和解率的提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进程中运用和解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社会振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要切实把握和解原则,进一步增强执行和解能力,提高执行和解率,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纠纷,坚持多和解、少强制,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

    回顾我院几年来的执行工作,始终坚持了多和解、少强制的执行工作的新思路,使大批的执行案件结案达到了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我院2009年以来,在强化执行工作中,积极作好当事人工作,把和解执行贯穿于执行工作始终,有力地提高了执行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率。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明法,讲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同时,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义务。通过提高执行案件和解率,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使当事人自动平息了双方的积怨,握手言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三、增强司法和谐,实现执行工作“案结事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执行的整体功能,在执行工作中大力倡导执行和解是增强司法和谐的有力措施,也是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重要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从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实效性和终局性角度,认真思考“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归根结底要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从实体上到程序上、实效上和终局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执行工作中,必须把执行和解作为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重要方法,以执行案件的多和解、少强制、促和谐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真正达到执行案件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使执行当事人和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要靠执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官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另一方面还要依法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这与我国社会伦理基础、文化底蕴和价值追求天然契和,追求执行和解是实现执行案件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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