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如何交纳诉讼费,这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民事案件如何收费在这里向大家详细解答。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涉及交纳以下费用:
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人民法院受理所需要的费用;
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例如,申请保全的费用等;
3、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费用。
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吗?
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的受理费是减半收取的,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有无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