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某住宅小区自2007年建成以来,一直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由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进行换届选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能及时续签。然而,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作为小区业主,自2020年起以合同期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累计欠费7000余元。物业公司送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张某以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不存在合同且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然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意见,判决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法律链接
1.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尽管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且业主未作出另聘决定,原合同条款在法律上继续有效。
此类案例在现实中较为普遍,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在未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的情况下,原合同继续有效,业主仍需按照原合同条款支付物业费。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业主及时履行缴费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明确合同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