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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违约 房主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4-10-28 09:42:25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被告孙某要租赁原告范某的门市房。于是经过协商,孙某于2022年10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租金50000元并进行装修。2022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孙某租赁范某位于宁安某小区的352平方米的门市房,租期3年,年租金70 000元,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孙某承担。签订合同后,孙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营业。租赁第二年,孙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租,截止到范某起诉,共拖欠房租、供热费、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合计92 000元。范某给孙某打电话,孙某不接,范某联系不上孙某,于是将其起诉至宁安法院,要求解除范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孙某给付范某拖欠的房租、供热费等费用及逾期给付的利息。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范某与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孙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范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要求孙某付给付拖欠房租、供热费、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合计92 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孙某与范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孙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范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要求孙某给付拖欠房租、供热费、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合计92 000元和逾期给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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