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大家打欠条都约定什么事项?是否约定利息?还款期?还款方式?今天,宁安市人民法院通过一个2019年的借款案例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9 年6月1日,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50 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陈某多次催要,李某以约定利率过高为由拒不偿还欠款,陈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约定的月利率2%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对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之前的利息部分,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计算,但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而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需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保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起诉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
生活中,大家赚钱都不容易,一定要谨慎打开自己的钱匣子。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定要按法律标准约定利息,也不要为了高利诱惑而随意向外“放”自己的血汗钱。不然,很容易产生法律保护不了高利,本金的返还也成为风险,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