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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老人出走意外身亡 养老机构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4-10-24 09:27:09


    随着我国年龄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迎来了高峰的发展,无论从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是减轻子女负担的角度来看,养老机构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但是因此也发生了各类的纠纷。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养老院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4月7日金某独自到护理中心并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办理了入住。2024年6月3日晚9点多金某自行从养老院离开,6月4日早2点护理员在巡查时发现金某未在房间,当即组织人员查找并调取监控发现金某已离开护理中心。早5点养老院负责人孙某微信告知金某儿子金某走失的消息,期间不间断地组织人员在周边寻找并进行了报警。6月17日金某被找到时,人已不幸身亡。金某子女以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认为老人出走是自己的原因,老人的情况属于意外,养老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到养老院接受养老服务,并不导致监护权的转移。结合金某及其儿子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没有及时提供体检报告、没有告知既往病史、在养老院人员告知金某头脑糊涂厉害的情况下,金某儿子没有要求养老院变更和提高护理等级等违约行为,金某夜间离开护理中心及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因此产生的损失,金某子女应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在知道金某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却没有针对情况变更护理等级,存在提示、看护不到位等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虽然金某从养老院离开与其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具有一定的引起关系,故本案产生的合理损失,养老院应承担40%的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养老院赔偿金某子女274 630.22元。

    法官提醒:

    养老机构应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提供陪护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在关注老人身体健康的同时注意老人的精神状况。

    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生活起居与安全委托给养老机构责任,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子女应该多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通过多种方式对父母进行日常的慰问和有效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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