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实现了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统一。
郑某某(女方)与吴某(男方)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矛盾,吴某便搬出与郑某某分居。
因郑某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来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更无力抚养照顾女儿,一直是由其母亲王某照顾郑某某及其女儿的生活。分居期间,吴某对郑某某及女儿没有尽到扶养义务,鉴于这种情况,郑某某的母亲王某作为监护人代郑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承担起扶养责任。
邓秀玲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采取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面她向吴某认真详细的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相互扶养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法律后果,明确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双方经济状况、给付扶养费的现实可行性等方面向吴某进行了详细的利弊分析。
最终,在邓秀玲法官的调解下,夫妻双方换位思考,吴某接郑某某和女儿回家,照顾郑某某和女儿的日常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或妻一方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配偶均是承担供养、扶助的义务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宁安市人民法院为了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始终坚持调解前置的原则,多措并举,不断提升解纷效率和解纷效果,让更多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