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原告程某受被告郭某雇佣去抓鸡,在抓鸡装车过程中,因大箱板钩子脱落,程某从车上摔到地上受伤。经诊断为右脚足跟骨折,共支出医疗费 3905 元。后经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误工日为 240 日内,护理日为 90 日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程某受被告郭某指派去抓鸡,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部分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应自行负担合理损失的 30%。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应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最终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 26021.24 元,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1、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何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大小?
在确定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时应从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的具体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法官提醒: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务者都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对于雇主而言,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在雇佣劳务者之前,务必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及时消除潜在的危险隐患。在劳务过程中,要为劳务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应加强对劳务者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规范,确保劳务者清楚知晓并严格遵守。
对于提供劳务者来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劳务工作时,要主动了解工作的风险点,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不违规操作、不冒险蛮干。一旦发现安全问题,要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雇主反映,共同解决安全隐患。
此外,双方在劳务关系确立时,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安全责任方面的约定,这样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更好地确定责任划分,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建议雇主和劳务者都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劳务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劳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