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敬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赡养费纠纷却时有发生。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今年七十三岁,因双腿残疾无法自理,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老伴去世后无人照料,想要二子女对自己多多关心和照顾,但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二子女一气之下拒绝赡养李某,也不愿支付赡养费,李某无奈将二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况且李某为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且需要人看护照料,子女更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双腿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有权利向其子女主张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对李某要求二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且关系得到了缓和。
下一步,宁安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公正的防线,积极化解各类家庭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承良好的社会风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