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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言论侵权责任难逃

  发布时间:2024-10-23 09:20:09



    信息时代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让大众的生活丰富多彩,但是网络在让人体验“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的同时,也是一把伤人于无形的利刃。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通过“抖音”直播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石某与被告邵某(男)、邵某(女)是校友关系,2022年初,二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当年中旬邵某(男)又与原告处男女朋友关系,二被告二人分手,2023年原告石某与被告邵某(男)分手之后,邵某(男)邵某(女)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男方编造一些关于原告石某的谣言,损毁石某的名誉。被告邵某(女)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快手平台发布损毁原告石某名誉的不当言论。因此原告石某以二被告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经法院判决,被告邵某(女)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平台自2024年6月6日起,连续七天发布内容为向原告石某道歉的声明,与另一被告邵某(男)一起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为新时代的知识青年也应其备很高的修养,本不应该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事情。邵某(女)不明真相,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发布损坏他人名誉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邵某男向邵某女提供损毁某名誉的虚假信息,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个人情感,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要谨言慎行,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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