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道上骑行电瓶车与未牵绳宠物狗相撞,导致骑行人受伤住院,责任到底在谁?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车狗相撞”的案件。
家住东京城镇某小区的张某在骑电瓶车前去上班的路上,忽然蹿出一只狗撞上张某骑行的电动车,导致张某摔倒,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千元。事发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张某不承担责任,并查明此狗系李某的狗,且李某在遛狗时未牵绳致使宠物狗窜入机动车道。出院后,张某找到李某索赔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李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并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经生效。
近年来,宠物狗因未牵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法院提醒,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定。饲养人务必要了解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当遭遇宠物狗侵害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及宠物狗、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就医后,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
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