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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一时冲动打出手 伤人破财教训深

  发布时间:2024-10-21 10:21:11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乘坐出租车引发的伤人事件。

    简要案情

    王某驾驶出租车经宁安市古塔西街杨大厨快餐门前,因张某和杨某带狗乘车,王某怕狗掉毛弄脏座椅,张某和杨某说不坐了下车。在杨某下车以后,王某对其说,你给我轻点关门。随后杨某在出租车关着门的情况下,通过驾驶玻璃窗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拉架没有拉开,王某下车后张某扇了王某两耳光,后王某报警。最后,张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王某经宁安市中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颜面部软组挫伤,住院八天好转后出院,王某将张某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 130.85元。

    在法庭上,张某不同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称自己没有将王某打伤,且自身已经受到了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就不需要赔偿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将王某打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因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张某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 130.85元。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科学理智的解决问题,不要一时冲动、大打出手,伤身破财,百害无一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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