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夫妻财产擅自赠与他人 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4-10-21 10:20:0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周某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修成正果,于202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开办了公司,张某在家操持家务,双方育有一子,经济状况越来越好,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

    2021年5月,周某与吴某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周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吴某转账。张某认为,周某转给吴某的财产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张某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周某赠与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吴某返还赠与款80259.35元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吴某辩称,其与第三人周某交往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非全部赠与款,应当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已婚情况下,仍与吴某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张某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周某在未征得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吴某,其中包含了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张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虽然吴某抗辩其不知道周某已婚,但其已收取周某赠与的大额款项,实际损害了张某的利益,且周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吴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