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有的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显眼,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有的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认为只要投保了,就能理赔。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常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产生争议,导致投保人或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宁安市人民法院综合庭于近日审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常某投保被告某在线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常某及其配偶孟某、父母、子女。保险责任包括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对象为投保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法定配偶、法定子女、法定父母。2024年4月,被保险人孟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孟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即本案原告常某及孟某的子女、父母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孟某未持有驾驶证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因此常某及孟某的子女、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三原告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00余万元。
主审法官在受理这个案件后,首先进行阅卷,了解案情,并利用法答网、案例库查询类似案件情况。经主审法官调查发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等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即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为弱势群体,如果其诉求得不到支持,很可能激发矛盾,引起信访。于是做被告思想工作,向其分析案情,虽然本案涉及免责条款,但是原告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被告应从人道主义给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既能化解争议,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告被主审法官的耐心所打动,同意给付20万。在做通被告的工作后,主审法官又耐心的做原告的工作,告知其诉求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被告称的免责条款。于是原告同意降低标的额,但要求给付一半。经过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调解。
法官建议:投保人应增加法律意识,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性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