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成效较为显著,但由于执行案件的基数巨大,未结案数量仍显较多。因此,“执行难”问题必须正视。
一、执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严重滞后。目前,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专编对执行程序加以规定。这30个条款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在执行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亦严重不够。由此使有些执行工作无法可依,影响执行进程,造成“执行难”。目前,较为严重的状况是对一些执行措施未详细加以规定,对抗拒执行的行为怎样追究责任缺乏有力规定,使得执行机构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缺乏应有的、必备的强制力,对债务人起不到威慑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虽规定了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但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等作了限制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执行工作的改革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执行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有益的探索,包括执行机构的改革、执行权的分离、执行管理的规范等方面。其中,执行改革最大成效是实施了执行权的三权分立模式,即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异议审查权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但由于各地法院受执行人员名额等限制,加之分权模式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执行效果。
三、执行力量装备不足。案多人少,执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且常年疲劳作战,造成厌战情绪,加之执行机构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车辆、电脑等配备严重不足,以上情况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四、评估、拍卖工作严重滞后。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很大一部分执行案件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此,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进程直接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进程。而法院囿于人力不足,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案件的跟进和监督力度不大,也影响着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被执行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往往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使执行机构难以查找到其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特别是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其财产更是难以查找,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六、一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个别执行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为当事人着想的意识不强,面对“执行难”,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怨天尤人,推卸责任。二是个别执行人员用“执行难”这个借口来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案,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有些本应能及时执行的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三是怕惹麻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应付工作。
七、执行遗留问题严重。由于前些年单纯追求高结案率,导致法院执行机构的中止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激升。目前这种片面追求高结案率的恶果已经开始凸现。各地法院的执行部门每年除了新收的执行案件需要处理外,往年中止执行的案件中也有一部分需要恢复执行,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大。而恢复执行案件,因原来已作为结案处理,其执结并不能提高执行结案率,因此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且由于执行机构人员的不断调整,这些历史老案执行起来将会更加困难,严重影响了正常执行案件的执结。
针对以上原因,结合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和对策:
一、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在执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严重滞后和缺失的情况下,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法院和相关立法机构反映执行新情况,力争促使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各种途径和形式,积极制定、完善执行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进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充分发挥执行干警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要解决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和执行干警素质不相适应的问题,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其次,在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活动,如开展创先争优、争当先进活动,树立执行工作的先进典型;再次,经常组织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做好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工作潜力。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法院作出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委托后,余下的工作并非仅仅是评估、拍卖机构一方的事,法院也应对其自始至终跟进、监督,一些重大事项还需要由法院作出决定,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法院应当始终是主导方。
四、引入社会诚信体系。法院执行应与社会诚信体系联手。根据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表现建立“诚信档案”,并不定期地将那些有能力偿还欠款却久拖不还者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进行披露曝光,把他们不诚信的面目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暴露在信贷、消费行业面前,暴露在其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面前,利用法律、诚信和利益等多种“权威”促使这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五、积极提升执行艺术。法院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改进工作方法,要在运用好法律武器执行的同时,做到程序到位、思想工作到位、群众工作到位、掌握执行时机到位,把握每件案件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大胆尝试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为解决执行难开辟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