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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也要好散 莫让“黄昏恋”变“黄昏怨”

  发布时间:2024-10-17 09:45:53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桩特别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是在老年协会相识的黄昏再婚夫妻,因为年过半百,彼此都非常珍惜这份感情。

    双方登记结婚后,张某表示想要儿子搬回来与自己同住,李某用自己的养老金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重新装修,但共同生活半年后,张某和李某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导致矛盾激发,李某最终提出了离婚。张某表示离婚可以,但李某必须净身出户。李某也表示同意,双方到法院办理了离婚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平静之后,李某认为自己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也投入了装修款,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装修及扩建所产生的3万元费用。

    接到案件之后,主审法官将两位老人约至家事法庭,法官首先向张某详细解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共同的收入,也包含婚姻生活期间所进行的投入及其收益。虽然房屋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李某在生活当中对该房屋进行实际扩建与修缮,对房屋的环境改善有贡献,张某从中也受益,离婚时让李某净身出户属实欠妥。

    最终,经过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两位老人达成和解,张某向李某返还了2万元房屋装修款,至此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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