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原告于某与被告贾某经人介绍认识而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及钱财问题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原告于某发现被告贾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有一处房产登记在被告贾某个人名下,应认定为于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于某认为贾某在某公司享有股权,应为其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是于某起诉贾某,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经审理查明,房产虽登记在贾某名下,但是为被告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某公司股权问题,原告于某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贾某在该公司享有股权,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主张其身体残疾,应多分财产,而被告贾某主张其抚养孩子,并且为女子,应该多分。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虽主张其为残疾人应当多分财产,但考虑被告照顾子女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本案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于某对某公司股权的主张,对于房产价值予以平分。
本案虽以判决结案,但是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有一个孩子,即使因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也不应因此成为仇人,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于是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后为了孩子和平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