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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撞人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4-10-15 17:07:44



    伴随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机动车的所有、管理、使用相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当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为法官判案时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综合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左转后驶入机动车道,与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林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因伤住院 10 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刘某将林某以及电动车购买人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10 余万元,同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系张某从网上一家电动公司购买。该车虽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年事已高,基本不再使用该车,平时都是林某在使用。

    法官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权人。林某作为肇事司机,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虽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在出借车辆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本案中,涉事电动四轮车的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管理人张某在明知车辆存在上述不合格因素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这无疑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林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证,而张某在出借车辆时未进行审查便盲目将车辆借给他人,致使林某将车辆行驶至道路上,成为事故发生的隐患,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借由此案提醒广大车主,务必要将交通安全置于首位,切不可贪图便宜与方便而购买非法非标的电动车。另外,在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后,要及时投保、上牌,并且驾驶人需取得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要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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