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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财产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10-15 09:56:57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本被标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但在深入审理后,案件性质却出现了转变。

    案件起源于原告徐某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徐某声称陈某向其借款并出示了欠条作为证据。然而,陈某在接到法院通知并查看起诉状后,情绪激动地否认了借款事实。陈某声称,该欠条是在徐某等人的威胁下出具的,实际上并不存在借款及交付等事实,并提供了自己曾向宁安市第四派出所报警的记录作为佐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某坚持要求陈某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而陈某则详细阐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指出欠条实际上是因为徐某在其经营的种子商店购买的玉米种子因天气等原因表现不佳,要求赔偿而书写的。陈某还表示,事后他曾到派出所报警,但未能获得书面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合同。由于徐某与陈某之间并未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因此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徐某因购买陈某的玉米种子种植后收成不佳,财产遭受损失,故本案应被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或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陈某作为种子的经营者,应对种子符合产品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然而,陈某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而为徐某出具了赔偿金额的欠条,双方对财产损害金额达成了合意。此外,陈某也未能对其受到威胁等事实进行举证。

    因此,法院认为,徐某要求陈某给付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交易中一定要留存相关销售商品信息、账目信息,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经营;如受到威胁或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处理。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也要认真谨慎,查明商品说明书中的事项等,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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