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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关系民生的小案

  发布时间:2024-10-14 16:08:44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兰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胡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家纺家居专营店(由被告赵某某经营)购买了五件标注为100%正品桑蚕丝被。该商品详情页面明确宣传填充物为100%双宫茧桑蚕丝,并承诺假一赔十。然而,胡某某在收到货物后,经过专业检测发现,实际填充物竟为100%聚酯纤维。鉴于此,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销售合格产品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赵某某销售的蚕丝被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办案人员的耐心释法和明理下,赵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同意赔偿胡某某的损失,包括返还货款和承担退货运费。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为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宁安市人民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严厉打击市场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建设诚信宁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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