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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彩礼返还更有“礼”

  发布时间:2024-10-14 10:29:24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习俗,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未办理婚姻登记依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发生破裂后,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23年11月,张某经他人介绍,与付某相识。2023年12月初,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张某向付某的父母给付彩礼6万元,付某、张某二人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2024年1月末,付某因涉嫌刑事责任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6万元。

    本案中,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下同居仅一个月,且张某同意付某将彩礼用于房租费,以及为张某治疗疾病的事实。参照2023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收入情况、彩礼使用情况及张某身体健康情况,再结合当时风俗习惯,酌定付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45000元。

    根据2024年2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适应了我国民情,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特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婚姻和感情问题时应该理性、慎重,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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