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乔巨国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近期,在宁安市通江路教育局门前,潘某在电召平台叫了苏某驾驶的出租车,苏某在教育局门前接人离开以后,发现接错人,再次返回接潘某的时候,潘某辱骂苏某并让其赶紧离开,随后潘某打电话同朋友褚某说自己与出租车司机吵起来了,褚某到场以后,苏某与潘某仍在互相对骂,褚某用手打了苏某一嘴巴,导致苏某嘴角流血。
苏某因唇部损伤、头部浅表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5000余元。苏某起诉至本院,要求潘某、褚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服务金等16 000余元。
经过法医鉴定,苏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宁安市公安局作出了对褚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潘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且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某起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潘某、褚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因打车引起的纠纷,矛盾较小,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分别与原告苏某和二被告潘某、褚某多次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二被告潘某、褚某也认识到自己应对原告苏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二被告潘某、褚某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500元,当场履行完毕并就其行为道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打架没有胜利者,切不可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导致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在此,宁安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遇到事情都要冷静处理,不要借故生非,不要逞强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