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父债子偿
但实际上父亲借的钱
儿子是否有偿还的义务呢?
原告刘某及被告李某为同村村民。李某的父亲李某详生前向刘某多次借款,并约定利息。2022年2月12日,李某详因病去世。李某详去世后,原告刘某多次找李某索要借款,被告李某均拒绝偿还。
原告刘某认为债务人生前所借款项均为李某所用,被告李某作为债务人的儿子,应当父债子偿。并且李某详去世后的土地、水稻、农机具均为遗产,被告李某的财产系李某详帮忙购置,亦应当用于偿还原告借款,随即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李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刘某不近人情,父亲去世的第二天便到法院立案并在第七天时带领法院工作人员到家寻找被告。被告李某对原告刘某步步紧逼并到法院起诉的行为表示气愤,怀恨在心,坚决不同意偿还。如若要求偿还,被告李某就放弃继承遗产。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1.农民的口粮田、责任田不是遗产。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有权继续耕种,但并不发生继承。
2.债务人所欠债务并非“父债子偿”。债务人去世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后,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超出遗产范围的部分,债务人的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继承人同意以自己财产偿还的除外。
3.继承人负有遗产管理义务。继承人有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仍负有管理遗产的义务。在诉讼中,其可以放弃权利,但并不能放弃义务,对遗产管理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