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将房屋另售他人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已经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李某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过户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李某将房屋已经过户给善意第三人赵某,李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事实上履行不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张某尚未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区分原则,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是依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物权变动是否有效,依照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只有二者均成立生效,物权才能有效变动,权利才能最终转移。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系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的义务,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必然发生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的物权变动。大家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发生以上这种情况,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返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