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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条仅夫妻一方签字,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02-22 09:44:57


    夫妻一方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编带你通过真实案例了解如何正确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

    魏某与白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魏某曾向原告李某借款20 000元,用于家庭养殖,此期间白某将工资折交付给原告李某。2012年1月25日,双方结算后,魏某给原告李某出具15 000元的借据一份并约定利息1分。魏某于2021年拟定了还款计划,于2021年5月还款5 000元,于2021年12月还款5 000元,剩余于2022年年底前全部还清。魏某于2022年10月偿还利息7 000元,现尚欠本金15 000元、利息14 000元。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将魏某与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李某认为,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白某无论是否在借款中签字,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魏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依约交付了借款,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及时返还。该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李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 000元、利息14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离婚后,也需要由两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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