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法官,我要给原告东西啊。”一大早刚刚踏进办公室,电话铃声就响了起来,宁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关向英听出这是前两天刚刚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既然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电话声音怎么听起来并不友善呢?简单询问缘由后,关向英法官开始思考如何处理。
事情要从2020年说起,2020年6月1日,被告姜某成立美容馆。2021年9月2日,原告金某加入该美容院与被告一同经营。约定合伙经营期限为十年,在合伙一段时间后,双方就合伙经营利润的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姜某注销了合伙企业美容馆,双方未继续合伙经营。金某便将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经审理,法院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金某投入合伙资金在共同经营时已转化为经营资金、物化为财产,并获得了利润,金某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姜某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合伙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姜某主动提出履行文书义务,将财产交接金某,但因财产多为大件物品,需要运输,存在运输费用,姜某认为“东西就在那里放着,金某可以随时去取。”但金某认为“法院判决确定了被告交付原告,就应该由姜某送到自己家中。”案件履行陷入僵局,关向英法官想了想,既然姜某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仅在交付的细节上存在分歧,如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会更加激发双方的矛盾,便决定再次与姜某沟通,讲明法律程序,讲清判决内容背后的道理。2023年8月24日,最终姜某同意将合伙财产送至金某处,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近年来,宁安市人民法院一直在执源治理方面进行探索。下一步,宁安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推动构建“执源治理”新格局,不断完善各项机制制度,形成从风险源头预防到矛盾纠纷前端解决,再到诉讼中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