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然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另一自然人,当发生借款法律事实时,出借银行账户的一方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不应对其抗辩予以采纳。出借银行账户的一方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借银行账户的自然人放任借用人支配使用自己的账户,又不能证明所接受资金的去向,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被告巩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6000元。刘某将钱款26000元根据巩某的指示转至付某卡中。借款到期后,巩某迟迟未返还欠款,刘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民二庭庭长魏春梅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钱款虽为巩某所借,但实际收款账户却在付某名下,那么付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经过庭审陈述、举证质证,付某虽抗辩自己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但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钱款的使用去向,最后法官判决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出借银行账户应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予以明确,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也不尽一致。但银行账户所有人需切记,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引发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