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秦某、董某于2009年11月19日21时许,酒后在宁安镇乘坐刘某驾驶的三轮出租车时,被告人秦某向刘某要香烟未果而不满,便从后面搂住刘某的脖子,刘某挣脱后跑进路边一家商店,被告人秦某、董某追进商店内对刘某进行殴打,被人拉开后,刘某打电话报警。宁安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三名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宁安市皮革厂附近将二被告人拦住,向其表明身份、事由后要求二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拒绝接受传唤,先行辱骂、殴打民警。被告人凌某、刘某某闻讯赶来后,四被告人继续对警察(包括后赶来的警察)进行谩骂、殴打,拒绝接受传唤。四被告人分别用拳头击打、用嘴咬、用手掰等方式,致四名民警受伤,后四被告人被强行带至派出所。经宁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民警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
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民警张某等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董某、凌某、刘某某采取谩骂、殴打等暴力手段,拒不接受警察合法传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考虑到上述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