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市委春季防火相关要求,宁安市法院积极组织干警参与我市春季防火行动,每天对宁安镇内十个自然村屯开展巡逻工作,制止烧荒行为,严防火灾隐患。
时下正是春耕备耕的好时节,不少农民朋友心存侥幸,图一时方便将秸秆、杂草付之一炬,这不仅污染了环境,同时,也会诱发火灾发生。而且,我市耕地和林地交错混杂,有耕地的地方就会有山林。烧荒行为,无疑增大了火灾的隐患,给全市春季防火工作增加了压力。
为此,宁安市法院组织干警每天6点至21点驾驶巡逻车往返于柳林、临江、兴盛、红升、新胜、临城、新安、张家、小唐、上赊里十个村镇,积极落实巡逻稳控任务,如遇到警情及时向镇政府报备。
此次巡逻工作,一方面助力了全市防火工作的开展,体现了宁安市法院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提高了辖区居民的安全意识,营造了“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今后,宁安市法院将持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守护我市绿水青山贡献力量。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