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原告陈某曾在2020年就因此笔借款起诉过杨某,那么如今为何他又就同一笔借款再次起诉,并且增加了三个被告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原来,陈某与杨某、吴某等人曾经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4年,杨某、吴某、李某和王某打算一起买辆汽车,因资金不足,四人便找到陈某,向其借款70万元,约定2年后偿还。2015年,杨某就四人尚未偿还完毕而剩余的20万元给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据。2020年陈某起诉杨某,要求杨某偿还欠款,二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但到期后杨某没有如约履行协议,陈某便将吴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起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该20万元是四人没有偿还完毕而剩余的欠款,吴某、李某、王某有义务偿还。而杨某等四人认为,该20万元是陈某于2015年向杨某个人重新出借的借款,只有杨某有偿还的义务。双方争执不下,民二庭审判员徐红梅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及各方陈述经过细致调查,审理认为2015年的20万元借据是对之前70万元借款协议内容的变更,该变更具有拘束力,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陈某应当向杨某一人索要欠款。因此陈某要求吴某、李某、王某承担偿还该笔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诉讼双方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双方务必保留证据,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明确写明借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义务人、借款用途等;借贷双方应当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便于审判人员查明事实,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