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法院兰岗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兰岗法庭法官通过调解、开庭、判决等法律程序,对被告的悉心释法明理、劝导以及对原告的心理疏导,现该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帮助人民群众解决了实际困难并化解了矛盾。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8日早晨,付某帮他人临时劳务活动后,与近8人一起吃早餐,付某和孟某二人早餐时自愿喝了啤酒,期间并无人劝酒,餐后靳某开车接走付某和孟某去做农活,约定劳务费每小时12元,午饭由靳某负责。做完农活后,靳某及其爱人、孟某、付某4个人便在靳某家地头窝棚吃午饭。在靳某家窝棚里有若干罐啤酒和瓶装白酒,付某和孟某便自己去拿啤酒喝,靳某没有阻止。饭后付某提出去河边捞鱼,因捞鱼需要3个人,但孟某明确表示不去捞鱼。付某见人手不够,便用微信联系关某,关某便应邀驾驶靳某的车辆载付某、靳某前往捞鱼地点。付某、靳某、关某三人脱衣服下水先洗澡后,三人一起趟水准备捞鱼,当付某快到距岸边约15米时溺水。靳某发现后及时进行了救助,但无济于事,见付某已不见踪影,靳某和关某立即打电话报警,随后组织人员进行打捞,第二天才将付某打捞上来,付某已经死亡,付某溺亡地附近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付某在河内捞鱼,不慎溺水死亡系客观事实。付某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对家庭负责,应当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更应当知道下河捞鱼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付某饭后饮酒作出与劳务活动无关的洗澡、捞鱼行为,需自担风险。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靳某补偿25000元,关某补偿8000元,以抚慰死者家属的悲伤。
判决生效后,通过办案人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释法明理和劝导安慰,靳某、关某均自觉履行了补偿义务。
法官提示:
付某正值壮年时期,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溺亡给家庭造成重大损失,给亲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令人惋惜和痛心。考虑到付某的家属生活条件也不是很好,还需要抚养一名年幼的孩子。在办案法官的帮助下,本判决生效后,便督促靳某和关某尽快依判决将补偿款给付付某家属。近日,在兰岗法庭的见证下,靳某和关某积极主动的来到法庭,将补偿款全部给付到位。通过本案,更提醒了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要珍爱生命,远离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