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主张,能够支持多少。今天大家可能通过案件来了解一下有关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其员工被告张某劳动争议,原告违法解除了与被告张某的劳动合同。被告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原告食品公司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双方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二、裁判结果
综合案情及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原告是否应给付被告二倍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或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和相当于原告一个月工资金额的代通知金。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到被告单位工作,至2020年4月29日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日止,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累计12年零2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12.5个月计算。原、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前,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 000元(12.5个月×3000元/月×2)并无不当。故对原告拒绝支付被告赔偿金75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还需要向被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金额的代通知金3 000元。
三、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在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法官提示
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方面,当事人往往对赔偿金理解不足,双方当事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计算方式也不熟悉。实践中,也有不少违约方按照自己的理解给付赔偿金或者不予支付赔偿金。这些都是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赔偿金的数额法律法规给予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这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也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