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今天大家就可以通过案件来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原告某公司将被告白某招录为公司员工,安排其从事注塑机操作工作。双方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2018年9月2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9月20日所签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机器损坏、产品质量问题等,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018年9月24日晚,被告与工友李某从事夜班生产,由被告白某操作420T型注塑机。生产过程中,420T型注塑机突然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果筐出现大边现象),被告试图通过调节注塑机压力值来解决产品质量瑕疵问题,在尝试无果后,被告关停420T型注塑机,并打电话将情况汇报给车间主任毛某。毛某到达车间后,重新开机运转调试,但产品残次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而且420T注塑机合磨具已不能打开。公司经理王某接到报告后来到现场,经检查确定420T型注塑机部件毁损,不能开机生产。
原告某公司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某支付因过错、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9176.7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综合案情本案争议焦点为:420T注塑机的损坏与被告白某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应为多少。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白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8年9月24日夜班期间操作420T注塑机,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安排从事生产的正常履职行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机器损坏、产品质量问题等,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420T注塑机的损坏是因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20T注塑机维修费用及停产损失共计309176.7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宁安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官提示
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规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