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邵春辉诉被告宁安市公安局宁安镇第一公安派出所、宁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史德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发布时间:2020-08-16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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