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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履行 诉前调解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0-02-01 09:53:48


    “感谢你为我们争取到了补偿金,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1月22日,七位不能按时回迁的拆迁户围着立案庭张立霞庭长激动地说。

    2008年9月,牡丹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等7户房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杨某等人于2008年9月27日搬迁完毕,于2009年10月31日开始办理进户手续。牡丹江该房地产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让杨某等7户按时进户。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某等7人上访至宁安市政府。信访部门处理未果后,告知杨某等人到法院诉讼。

    此案如立案,既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又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从全局出发,此类纠纷不宜立案。

    立案庭的法官热情接待了七位当事人,详细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因本案涉及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立案庭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无论是接待立案法官还是审理速裁案法官,多次与开发商进行商谈,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摆案例,讲法律。“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立案庭各位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改强硬态度,与七位回迁户协商,同意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杨某等7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回迁。这起拆迁补偿案得到圆满解决。

    不言春作苦,常恐负民怀。热心的导诉,细心的解答,耐心的调解,庭前调解程序诠释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社会满意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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