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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8 14:16:40




    10月22日下午,宁安市人民法院对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李某等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3年12月成立某贷款咨询公司,江某在明知未取得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放贷业务。同时,为追讨经营期间非法放贷的债务,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江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程某、孔某某、杨某、陈某某,形成以被告人江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多名债务人进行暴力讨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该案在开庭审理中,六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表忏悔,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请求从宽处罚。公开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该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贯彻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工作要求,并将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予以严厉打击,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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