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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柴月。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案。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19-07-12 09:37:14


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柴月。被告:宁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案。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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