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告林某、邱某、谢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0月16日,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前往沙兰镇找被告林某协商,但林某辩称该笔借款是替别人借的,又以林某、邱某、谢某不在同地居住和没时间为由,拒不碰面协商,谁也不想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无奈诉至法院,2019年4月11日宁安市法院原东京城法庭(宁安市法院巡回法庭)立案受理,2019年4月11日下午及2019年4月12日上午两次前往沙兰镇对被告林某、邱某送达开庭手续,同日下午又前往宁安镇送达谢某的开庭手续。2019年4月25日,原告及被告三人均前往法庭并在法官曹振堂的耐心调解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三人于6月15日前分别将所负担的欠款送至法庭。
宁安市法院原东京城法庭(宁安市法院巡回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努力践行省高院作出的“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提高送达、审判效率,案件分到手后立即联系原被告,让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缩短办案时间。同时,积极加强调解工作,为当事人创造当面沟通的机会,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