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此案却值得人们思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男,22岁,宁安市人,2001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宁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陶某,男,17岁,宁安市人。二被告人于2009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经预谋后窜至宁安镇某综合楼院内,将院内一台价值1400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推至宁安镇某小区藏匿,后丢失。被告人陶某于200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陶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2009年6月27日将杨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陶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无明显主次之分,应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二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已缴纳罚金,返还赃款,(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00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的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