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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抢拉乘客 一时冲动打伤同行

  发布时间:2009-10-26 10:20:57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的出租车在宁安镇某村路口停车待客时,因抢拉乘客与另一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期间刘某用头部撞了李某的面部一下,造成李某两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李某口腔所受损伤构成轻伤。5月2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刘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且已给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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