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为了确保“案结事了”,主管院长和办案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均为个体工商户,在宁安市宁安镇内经营面包房生意,而且店面在同一条街道上,相距又较近。2009年3月某日,被害人刘某因怀疑被告人王某经营的面包房在销售自己经营品牌的面包后,刘某没有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同其妹妹一同到王某经营的面包房内找王某理论的方式来解决。因当时王某不在店内,刘某与妹妹便与正在面包房内经营的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岳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告人王某闻讯赶来,在面包房外一肉摊上拿起一把尖刀,将被害人刘某颈部刺伤。
宁安法院刑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案,化解双方的矛盾,只是单纯地处理双方的民事部分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在同一条街道上经营,店面又相距较近,经营中长期的积怨没有化解,有可能在法院处理完这起伤害案件后,再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针对此案的现实情况,主管院长也特别重视,同办案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给双方讲明利害关系及和气生财的道理,并告知双方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途径。经过说法、讲理,主管领导和办案人的真情终于打动了双方,双方对自己的不冷静和冒失行为非常后悔。同时,被告人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心甘情愿地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