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谁家要是有个农活,大家都会热心去帮忙,可是热心归热心,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有时反而会帮倒忙,下面这个案例讲述的就是一起在农村常见的义务帮忙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3日10时许,因案外人吴某购买了原告李某家的玉米,于是找到被告苏某一与苏某二父子俩用苏某一家的玉米脱粒机到原告家脱玉米粒。在脱玉米粒过程中,因脱粒机进料口需要清理,苏某一便让原告递给自己了一把铁锹清理进料口。此时证人张某、原告李某先后跳上了脱粒机,苏某一指了指证人张某,但并未说话,张某认为是苏某一想要让其帮忙扶正玉米脱粒机的出粮口,便去搬出粮口的拉杆,因张某未搬动该拉杆,原告便上前帮张某搬动拉杆,结果原告不慎从玉米脱粒机上摔下受伤。
裁判结果
被告苏某一在原告李某家用机器进行玉米脱粒操作,让原告帮忙递铁锹,被告苏某一清理机器的进料口,原告与苏某一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关系,原告拉动出粮口拉杆是整个连续的帮工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李某无偿为被告苏某一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苏某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苏某一辩称,自己并未出声,当时用手指了指张某的意思是让他们不要上机器,是原告自己擅自登上机器,疏忽大意才从机器上摔下,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该机器的大小,证人张某和原告两人先后登上机器,苏某一应该完全能够看到有人登上机器,但苏某一未予以制止,亦未明确表示拒绝帮工,原告在给苏某一帮忙时从机器上摔下,苏某一作为被帮工人,对无偿帮工的原告负有赔偿责任。苏某一为该玉米脱粒机的实际所有人,由其父亲苏某二跟随并帮助其进行玉米脱粒的工作,苏某一与被告苏某二系义务帮工的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苏某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实际的操作经验就登上机器进行操作,应当预见到身体可能受到伤害。但原告疏忽大意,未能安全防范,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虽不能免除被告责任,但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与苏某一的责任比例按5:5较为合适。综上,判决被告苏某一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共计62,679.83元,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农村地区,村民之间都乐于帮助他人,尤其农忙季节大家都互相帮助,值得提倡,但是义务帮忙也要量力而行,对自己不擅长、不了解的工作尽量不要帮忙,以免发生意外,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