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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发布时间:2018-03-14 13:56:07



    借条、欠条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借款凭证,许多人以为有了借款凭证就肯定能打赢官司。其实不然,在法官裁判时,借款凭证的真实性是首先予以考虑的。请通过真实案例看法官如何断案“真假借条”,大家还可以从中了解民间借贷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 000元用于建房,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该借款。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也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30 000元。被告曾在原告家中协商承包土地事宜时,原告写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上部分写的是承包土地的事,中间部分是空白的,被告在纸张底部签名。后因合同约定有误,原、被告重写签订了一份合同,错误的合同留在原告家中。原告借条上方有明显的撕掉部分纸张的痕迹,借条上字头、内容、时间、落款与“签名”三个字并非一人书写,除“签名”字迹以外均是原告书写,笔迹粗细明显不一样。借条书写顺序违背常规日期在上边签名在下边。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原告在银行给被告取款,所以当日原告家没有现金,也无法交付被告,2013年被告已经将土地转包给原告,不存在抵押给原告的事实,该借条上还写用水田地作抵押,违背客观事实。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负担 ,司法鉴定费8 000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原告只是提供有被撕掉一部分的借据,系瑕疵、单一证据,没有对债款的来源、资金交付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且第一次庭审与第四次庭审关于支付承包费和支付借款时间陈述前后矛盾。被告在2013年没有宅基地,按照正常生活习惯,被告不应当借款建房,原告所述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被告在作出抗辩并提供证据后,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除提供借条作为证据以外,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证据对其诉讼请求加以佐证。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后,债权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仅凭被撕掉部分纸张的借条向本院起诉,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关系。原告对履行支付借款事实应予说明并负有举证责任,其关于案件事实的庭审陈述存在矛盾,未提交其它证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佐证。是否存在原被告的民间借贷事实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办案心得:

    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就是看你否实际交付借款。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遇到出借人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或者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情形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诉讼。所以借贷双方在借款时除了写明收条或者欠条等借款凭证时,还应该通过留痕的方式支付借款,如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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