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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发布时间:2018-02-06 09:43:00



    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受法律保护,有一董某受雇卸圆葱,发生事故被砸伤,导致高位截瘫。面对复杂的民事关系,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确定赔偿主体。

    一、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与案外人于某、张某、赵某、何某、张某经被告服务公司的雇员刘某联系并指派,到被告刘某的库房为被告段某卸圆葱,装卸费每吨20元,由刘某与段某进行结算,每吨扣除5元,剩余15元作为原告等六人的劳务费。当日18时左右,原告等人将圆葱全部卸到库里后,段某又让原告等人将库房内的刘某所有的自行焊制的传送带拉出库房。原告在移动传送带的过程中被突然倒塌的传送带砸伤,导致高位截瘫。

    原告家中三人,董某,其弟与其父。董某父亲于1953年1月8日出生,肢体二级伤残,无劳动能力,需要原告赡养,现原告及被扶养人董某父亲均居住在城镇。被告服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装卸、搬运、家政服务。注册资本十万元。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 2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 152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50 275元,核每日137.74元,职工平均工资为48 881元/年。原告:董某,男,1974年出生。

    二、争议焦点

    1.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有哪些,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三、裁判结果

    关于服务公司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董某经被告服务公司的员工刘某介绍,为被告段某卸圆葱,服务公司从中扣除部分费用后将剩余部分作为劳务费支付给原告。原告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段某将卸圆葱的工作交由服务公司完成,由服务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段某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卸完圆葱后,为段某移动传送带,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原告在移动传送带过程中受伤,服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

    刘某系原告移动的机器设备传送带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其将自己所有的传送带出借给段某使用,应当保证传送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安全使用,而该传送带系自行焊制,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刘某未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在移动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段某

    段某借用刘某的传送带使用,对传送带具有管理和支配权,段某应当对传送带在使用过程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段某维护管理不善,未能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服务公司、段某、刘某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服务公司和段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80%、刘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服务有限公司、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 257 496.47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4 734.24元;

    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该案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那么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只有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赔偿主体。

    原告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段某将卸圆葱的工作交由服务公司完成,由服务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段某与服务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卸完圆葱后,为段某移动传送带,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原告在移动传送带过程中受伤,服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系原告移动的机器设备传送带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其将自己所有的传送带出借给段某使用,应当保证传送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安全使用,而该传送带系自行焊制,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刘某未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在移动过程中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段某借用刘某的传送带使用,对传送带具有管理和支配权,段某应当对传送带在使用过程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段某维护管理不善,未能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事故造成原告二级伤残,身体高位截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双方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原告受伤的传送带是被告刘某所有,刘某对自行焊接的传送带应保证安全。但其疏于管理,未经常检查,致使传送带断裂,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刘某应吸取的教训应非常深刻。原告为段某移动传送带,从事的是雇佣活动。雇员在劳动中,雇主应保障工作环境、工作用具的安全。但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运送圆葱的传送带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服务公司亦应吸取经验教训,应做到经常提示、教育员工在工作注意安全、保障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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